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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3月31日
1. 港区内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,配套消防设施和器材。 2. 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,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和杂物。 3. 港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、器材由专人管理,负责检查、维修、保养、更换和添置,保证完好有效,严禁圈占、埋压和乱用。 4. 对消防水池、消防栓、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,保持完善备用。 5. 港区内的消防车道和仓库、办公室、车间等消防通道,严禁堆放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