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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3月20日
1)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准超过三天用量; 2)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,严格收发、回仓登记手续; 3)易燃易爆物品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; 4)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; 5)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、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; 6)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、割作业,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; 7)严禁携带火种、BP机、手提电话机、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