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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01日
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31条中规定: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1)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,按计划供应; (2)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,按合同供应; (3)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,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(含县级)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(注明品种、数量、用途)采购; (4)日常生活需要的已购置不超过500克(g)或500毫升(ml)(有特殊限量的除外)的零量化学危险物品,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