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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05月14日
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(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)。 (一) 居民区; (二) 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; (三) 交通干线(公路、铁路、水路); (四) 自然保护区; (五) 畜牧区; (六) 风景名胜旅游区; (七) 军事设施。 具有甲、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,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(YHS01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