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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06月22日
第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有:管理人员安全教育、三级安全教育、特种作业、关键工序的安全教育、“四新”安全教育、复工安全教育、 调岗安全教育、日常安全教育。 第二条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,应参加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,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。 项目的其他负责人、工程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,应按有关规定(建设单位、铁路局)的要求,参加岗位安全培训。